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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第一责任人
来源:新京报 2022-11-01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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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5日,应急执法车开进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下称“亿凡铝业”)的工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第七“明查暗访”工作组以及西宁市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突击检查安全隐患。

    60多岁的朱有福穿着绣有“亿凡铝业”字样的大衣,坐在会议桌的边角,他是亿凡铝业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56岁的夏康杰坐在员工最中间,代表公司接受问询。自称亿凡铝业“主管生产和安全的副总”的后者,对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主要负责人职责的几项规定,他答不出来。

    亿凡铝业真正的老板夏广东,当天没有出现,在公司的工商资料中,也看不到这位老板的踪迹。直到次日工作组检查青海旺铭铝业有限公司(下称“旺铭铝业”)时,他才露面。旺铭铝业的工商资料中仍然没有他的信息,但他承认,自己是两家工厂的实际控制人。

    深井铸造处于铝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将上游电解产生的铝溶液制作成铝棒,供下游制造业使用,这类铝业“代工厂”多为民营企业,规模小,沿电解铝厂建设。但在铝棒制作过程中,高温铝液一旦泄漏与冷却水接触不当,就会引发威力巨大的爆炸,因此也是铝产业链中高风险的一环。

    夏广东试图“消失”,与负债有关,他本人也已是失信被执行人。财务状况不佳,也削弱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两家工厂,不论是主要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还是深井铸造工艺流程,“明查暗访”工作组均发现了大量隐患。

    9月16日的安全执法检查中,韩宇峰向亿凡铝业和旺铭铝业实际控制人夏广东现场询问厂房设施细节。新京报记者 苑苏文 摄

    隐身的老板

    朱有福是浙江永康人,原是一名木工,在缅甸打拼多年。三年前,表兄弟夏广东请他“帮忙”,让他担任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下称“亿凡铝业”)的法定代表人,带着小孙子住进了工厂。

    朱有福对公司的事做不了主,他只是一名负责零件采购和设备维护的普通员工。他自称,之所以愿意注册成为法定代表人,是为了每月八千块的工资——这是其他员工的两倍。

    亿凡铝业成立于2018年4月19日,法定代表人是朱有福,其在2020年8月25日被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起诉,案由是借款合同,2021年3月15日被法院首次执行,执行标的是1716.5万元。

    朱有福、夏广东、亿凡铝业、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下称“万康铝业”)都在被执行的名单里。“法院来厂里拍照,我吓得发抖。”朱有福告诉记者,他对法官说他只是帮人担保,请求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没有用。

    9月16日,国务院安委办“明查暗访”工作组前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的旺铭铝业检查,夏广东出现了。

    工商资料显示,旺铭铝业成立于2019年2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朱滨滨。夏广东向记者承认,这些公司都是他投资的,朱有福和朱滨滨是他的表亲,“舅舅那边的亲戚。”

    旺铭铝业过去就叫万康铝业。万康铝业成立于2013年9月3日,夏广东是法定代表人,他持股比例70%,剩余30%股份由国资的西部水电持有。

    旺铭铝业办公楼的门口,贴着几份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分别是青海省信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院向万康铝业及夏广东等人执行的货款和借款近一亿元。

    在亿凡铝业,自称“主管生产和安全的副总”夏康杰,其制服上却印着“浙勇铝业”。见有人提起衣服的细节,夏康杰改了口,他说自己并不是亿凡铝业的员工,而是青海浙勇铝业有限公司(下称“浙勇铝业”)的员工,浙勇铝业租了亿凡铝业的工厂进行生产,每年向亿凡铝业缴纳租金。

    夏康杰提供了租赁合同,落款时间是2020年5月1日。浙勇铝业租赁亿凡铝业,每年租金300万元。

    天眼查显示,浙勇铝业成立于2020年4月17日,法定代表人是陈维波,夏广东曾经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浙勇也是我负责,投资人都是我。陈维波是我儿子的朋友。”夏广东向记者承认,用自己的企业租赁自己的企业,是为了阻止法院拍卖。“(拍卖的建筑物)不值钱,跟养羊差不多了,而且租金都打给了法院”。

    夏广东向记者承认,他自己已经上了失信“黑名单”。对于将应当被法院执行查封的工厂,以租赁的方式“换壳经营”,他有着自己的解释。“如果我们用万康公司继续跟上游铝液供应商做生意是不行的,所以就换公司、换法定代表人、换银行帐户,才能继续跟上游做生意。”

    在新《安全生产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因此与平常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同,此次的国务院安委办“明查暗访”工作组,主抓“一把手”的履职情况。

    但“一把手”夏广东通过上述各种手段,将自己隐藏了起来。

    9月15日,这亿凡铝业办公室里,副总夏康杰签署执法检查记录。新京报记者 苑苏文摄

    “一把手”的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02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版《安全生产法》中,将原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责任压实到“一把手”。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七条职责。但国务院安委办第七“明查暗访”工作组和当地执法部门检查发现,夏广东在青海实际控制的亿凡铝业和旺铭铝业,在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韩宇峰分析,深井铸造行业虽然高风险,但技术水平较低,从业门槛较低。“这类工厂劳动强度高,环境恶劣,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企业做培训也培训不到点上,因为他不知道企业究竟有什么问题,培训都没有针对性。”

    但在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将会迎来更严厉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新《安全生产法》中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有7条,不论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只要未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都将受到问责处罚。除了对企业和个人的高额罚款之外,严重者还要给予撤职,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获悉,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对旺铭铝业作出罚款6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拟对甘河园区亿凡铝业作出罚款20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目前正在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记者 苑苏文 实习生 韩梦 杨润苗

    编辑 袁国礼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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